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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车险保险责任及追偿与垫付

2021-12-03
交通保险垫付责任制分为两部分:保险公司交通保险垫付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保险垫付责任。《交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保险公司的交通保险垫付责任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劫期间发生事故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责任: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先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受害人有《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四种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不承担全部责任,可能是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如果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后,自然可以全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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