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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
司法实践中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材料应包括: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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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下面是利害关系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以此为纲;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这是一个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这是另一个目;一纲二目构成了界定利害关系的体系。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相比较有其特点:一是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范围广。行政处罚案件中,其中的部分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其余的被处罚人均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在对涉及两方或多方争议的纠纷作出行政处罚、许可、确权等具体行政行为后,一方提出行政复议,其他方可以认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未提起行政复议的被处罚人(行政相对人)与受益人共同被追加为第三人,而民事诉讼中的共同侵权人则不能作为第三人。二是第三人与申请人的身份在提起行政复议时身份可以互换,若因具体行政行为利益受侵害的一方提出行政复议,而受益的一方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反之,因具体行政行为受益一方提出行政复议,而受害一方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与原告的身份是不能互换的。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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