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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二)屡查屡犯的;(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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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四)其他有关资料。
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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