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利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没有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应当...
温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严格控制房屋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土地整备机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内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如下职责:(一)拟定房屋方案;(二)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三)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四)专户存储、拨付与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负责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五)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签订补偿协议、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等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具体工作;(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七)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做好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八)市、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华侨房屋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收华侨房屋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或者其代理人。被征收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被征收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办理或者无法通知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办法所称的华侨房屋包括:(一)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建造的私有房屋;(三)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以及补偿费用支付期限等事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48人已浏览
296人已浏览
608人已浏览
3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