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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一审被告)赫XX,男,汉族,现年43岁,XX县XX镇XX村人,农民,住本村。代理人:李XX,宁夏XX市X 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一审被告):赫X林,男,汉族,现年52岁,XX县XX镇第二小学教师,住本校。被答辩人(一审原告):蒋XX,男,汉族,现年35岁,XX县XX镇高崾岘村人,农民,住本村。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赫X林对蒋XX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7)环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被答辩人赫X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起诉状原告:X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市XX镇XX村XX农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所地:XXXXX负责人XXX,系该社社长。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1.6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2年,XXX公司依法在XX镇XX村XX组征用XX亩土地,用于建设商品房。2015年8月,XX镇XX村XX组与原告XX公司接洽,希望原告代为交付22万元XX镇XX公司拖欠被告的款项,以便尽快完成搬迁,及早开工建设。 2015年5.12地震之后,村民进行了搬迁,XX镇政府却将本该属于原告的 1.6亩土地再次批给XX组进行灾后重建。 其后,原告进行了数次调解,多次上访,双方仍旧无法达成一致。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应停止土地侵权行为,并即刻归还属于原告的1.6亩土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4月14日
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填写经常居住地。公民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也就是说,以我户口簿登记的地址为住所,我国公民只有一个住所。常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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