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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和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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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1、本罪与非法狩猎罪的界限。 (1)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后者是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和杀害,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间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对象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活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为非法收购、运输、销售。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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