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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
在举证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出示证据材料,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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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八)重复起诉;(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各级税务局应当成立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可以与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合署办公。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条件,确保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工作小组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就是否申请再审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税务机关决定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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