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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人民检察院或者...
(一)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刑事诉讼法108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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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4、犯罪人的自首。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刑事诉讼法108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 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所谓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3、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主要来源有: (一)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二)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三)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是立案材料的来源之一。 (四)犯罪人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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