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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答辩人:A市电冰箱厂。地址:A市B区C大街28号,电话:56542。法定代表人:刘,A市电冰箱厂厂长。因原告宋诉被告A市电冰箱厂产...
答辩人:李,男,汉族,19年9月6日出生,区地税局工作,住市区。答辩人就上诉人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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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即你要证明什么,你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如果该证据结合整个案件就无法证明什么,或者证据本身客观上存在瑕疵不符合证据三性!你可不必举出足以反驳的反证!如果证据本身符合三性,你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推翻他的证据,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结合本案你必须在举证期间内提出申请,要求鉴定! 答辩状是否提交,不影响你的诉讼权利!
首先,就原告起诉的诉求作出回答,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理由。其次,就原告在事实及理由部分陈述的事实作出回答,是不是事情,以及具体事情应该是怎么样的。第三,就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作出回答,是否适用法律错误。最后,给你一个忠告,律师写诉状可能依据的证据材料不全,所作的答辩可能有不周延,建议谨慎对待!,回答完毕。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A市电冰箱厂。地址:A市B区C大街28号,电话:56542。法定代表人:刘,A市电冰箱厂厂长。因原告宋诉被告A市电冰箱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被答辩人1995年购买答辩人生产的电冰箱1台,2007年引起火灾。被答辩人在提起产品质量赔偿诉讼中隐瞒诸多重大事实,答辩人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被答辩人购买的答辩人生产的电冰箱已超过最长产品质量保证期。答辩人在其生产的电冰箱铭牌上明确标明该冰箱的最长使用寿命为10年。被答辩人1995年10月1日购买此台冰箱,到2007年11月1日发生火灾已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2年。 2.被答辩人私自更换电冰箱电源线,破坏冰箱原有的电路结构。答辩人生产的冰箱使用电源线为300,5A规格。由此造成电路负荷过重,引发火灾。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A市B区人民法院答辩人:A市电冰箱厂法定代表人:刘200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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