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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还有福利应该也要算在应纳税收入中,除国家的补贴还有规定的差旅费补贴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是的,社保和公积金是法定的免税收入,不需要交个税,所以收入-社保/公积金-其他免税收入-生计费扣除(5000)得出的数才需要按照税率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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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中个人负担部分。扣晚的余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四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例》第十四条) 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补助,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国税发[1998]155号) 所以,如果你的福利是从工会经费里支付了,就不入工资即:(5000-1200-3500)*0.03 如果是话费什么的福利,就要(5200-1200-3500)*0.03
这个缴纳基数依各个地方有所不同,你可以打电话到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询问一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92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1193元)。 (四)单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0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税前工资指交纳个人所得税之前的总工资,即可以直接拿来套用国家税法进行计税的部分。社保(即五险)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后两项一般不需要个人缴纳,且即便单位缴纳,一般也不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一般不一样多。税前工资=所有收入总和-(社保+公积金)。 简而言之,税前工资是不包括所属单位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部分,但包括个人缴纳的部分。例如:税前工资(应发工资)=到手工资(实发工资)+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 至于税后工资指的是税前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四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后,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险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是税前列支的。因此,税前工资≠税后工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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