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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工人跟着包工头在建筑工地干活,因为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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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包工头承包的工地上班受伤的,该找谁索偿应看情况而定。 1、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时受伤的,可以首先找包工头追偿。 2、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时因第三人(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受伤的,可找第三人追偿,也可以找包工头追偿。包工头赔偿后可以找第三人索偿。接着,如果在工地工作时受伤的,若包工头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即向包工头及雇主同时主张赔偿。最后,如果与各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包工头承包的工地上班受伤,可以找包工头、雇主、相关人员索要赔偿。
协商不成起诉包工头和部队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果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当然,你的情况不是,你们之间正常情况下就是雇佣关系,在建筑工地一般是不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以上为,针对小包工头工伤赔偿的,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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