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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的条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 ...
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罪的犯罪构成是: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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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客体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印鉴是代表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活动,表示其成员身份的依据和证明书。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公章行为,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活动,危害防卫利益。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印鉴。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武装部队的文件是指以武装部队的机关、职场名义制作的联系方式、指导工作、处理问题、发出命令的文件、文件、信件、指示、命令、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准、信件、电子文件、介绍信、公告、通报、议案、请示、会议纪要等。其形成在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管理紧密相连。另外,武装部队的证明书是指有权武装部队发行的身份、权利义务关系和其他事项的证明书,如军官证明书、士兵证明书、文职干部证明书、出入证明书、军人执照、介绍信、军事企业营业执照、转行证明书、退役证明书、军事大学学学生证明书、学生证明书、学历、学位证明书等。武装部队的印鉴是指刻有武装部队的机关,公司如军事部门、政治、后、大学、医院等名称的印鉴和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印鉴,如证书专用印鉴、财务专用印鉴等。机关、职场领导、首长个人印鉴、签字,如果能发挥武装部队机关、职场印鉴的证明作用,也应视为本罪印鉴。(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和抢劫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和印鉴的行为。盗窃是指行为者认为不会被公文、证明书、印鉴的保管者、使用者、所有者发现的方法暗中取出公文、证明书、印鉴的行为。盗窃必须是武装部队的文件、证明书和印鉴,构成本罪。盗窃的不是文件、证明书、印鉴、文件、证明书、印鉴,而是武装部队的文件、证明书、印鉴,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的罪行如盗窃罪、国家机关文件、证明书、印鉴罪等罪行。(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故意知道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和印鉴决定盗窃和抢劫。过失不能构成成本罪。如果不知道是公文、证明书、印鉴被盗或抢劫的话,就不能构成本罪,但是可以构成盗窃罪、抢劫罪等他的罪。其动机多种多样,为了欺诈,为了卖利益,为了自己等。不管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活动和表明其成员身份的依据和凭证。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危害国防利益。 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所谓武装部队的公文,是指以武装部队的机关、单位名义制作的以联系事情、指导工作、处理问题、下达命令的书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复、信函、电文、介绍信、公告、通报、议案、请示、会议纪要等。其形成于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管理工作紧密相连。 此外,某些以武装部队的证件,是指有权的武装部队单位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如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出入证、军人通行证、军人驾驶证、介绍信、军事企业营业执照、转业证、退伍证、军队院校学员的学员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等。所谓武装部队的印章,是指刻有武装部队的机关、单位如军队司、政、后、院校、医院等名称的公章和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如证件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机关、单位的领导、首长的个人私章、签名,如果能够起到武装部队机关、单位印章的证明作用,亦应视为本罪的印章。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或抢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或抢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 1、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 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的; 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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