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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处罚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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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界定和制定本罪的法律意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相沿积久而成的风尚、习俗,是逐渐形成的难以改变的生活方式,主要表现在服饰、饮食、节庆、居住、婚姻、礼仪、丧葬以及生产活动等各个领域,既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精神生活,它是少数民族历史和文化传统、心理素质以及道德、宗教观念、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具有社会性、规范性、地域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犯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专家提示,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政治水平不高、或者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缺乏了解,导致对具体问题处理失当,引起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不满的,一般不能以本罪论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进行批评教育。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即多次或多人侵犯、手段恶劣、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造成骚乱、示威游行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产生恶劣政治影响的。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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