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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婚姻期间借钱,经妻子事后认可或者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个人使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
1、2010年已经是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女方的出借款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则视为共同债务,但就本案而言,事实上女方的借款行为并没有用于家庭消费,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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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钱,只要另一方没有追认,而且属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视为是借款方的个人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配偶借钱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配偶以夫妻共同名义借款,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能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果配偶以自己的名义借款,如果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则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用于上述目的,而是用于借款人自己消费,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情况的判断,具体来说1、夫妻双方必须共同签字,或者夫妻双方事后追加等共同意义表示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义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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