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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或者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市或者县(市)管理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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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转让、预售、有奖销售、炒买炒卖灵塔位、墓穴或者墓地;(二)恢复或者建立宗族墓地;(三)返迁或者重建已迁移、平毁的坟墓;(四)将骨灰装棺埋葬。
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成品、半成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一)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二)制作、销售冥币和纸人、纸马(牛)等扎糊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三)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四)超范围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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