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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
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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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因此,医疗事故争议经过法院判决后,医学会就不能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有异议,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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