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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表了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篇是1998年9月2日发表的,1998年9月8日实施的法释[1998]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篇是2012年12月20日发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释[2012]21号被称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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