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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其父母尚未退休,意味着不用依赖受害人扶养,所以不能获取被扶养人生活费。 首先,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是指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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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人根据审判实践,现就本条中,因被扶养人情况的不同,法院能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一下简要分析。 在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赔偿权利人往往向侵权人主张死者被扶养人生活费,而被扶养人是退休人员,且已年满60周岁。针对此种情况,法院能否支持,形成两种观点。一种是不应支持,其理由有三:一是被扶养人有收入、有退休工资,只要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就不应得到支持;二是被扶养人虽年老丧失子女,但没有减少退休工资收入,能维持自己生活,不宜考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三是被扶养人虽丧失了子女,生活上不需要子女扶养,如法院再支持生活费有失公正。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理由也有三:一是被扶养人虽有退休工资,能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但人到老年仍需要子女在精神上的安慰,特别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更需要一种抚慰,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支持;二是被扶养人虽有工资收入,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要照顾,照顾本身也是在尽扶养义务。老人丧失子女后,无人照顾,对被扶养人是一个重大伤害和损失;三是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是互为因果的关系,扶养人应当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生存,由扶养人承担义务;扶养人死亡,被扶养人就相应减少了扶养人的扶助,因此不能因为被扶养人有生活来源就剥夺其应得到的扶养。要把赔偿扶养生活费理解为丧失扶养的填补。
按规定,受害人因为他人加害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加害人需要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或者死亡赔偿金。因为其中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所以要先确定被扶养人范围,而受害人父母尚未退休,便要确定是否属于被扶养人。受害人父母尚未退休,通常不认定为被扶养人。
依据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由此看出,由受害人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成年近亲属,需丧失劳动能力(即年满60周岁或身体残疾)、且无其他生活来源。被扶养人有退休工资、养老金不符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律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对二者区别对待,具体如下: 1、退休工资是事业机关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一般其标准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养老金指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同,退休后的养老金数额也不同,且养老金数额一般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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