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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十四条是如何理解买卖合同纠纷案的?

2023-03-27
该条处于该司法解释第三大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项下: 1、大前提是在合同标的物为种类物且合同没有约定风险负担的情况下 2、小前提1是出卖人并未以可识别方式清楚的将发出的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也即是出卖人并没有明确合同中约定的种类物到底是发出的哪一批或哪一批中的哪些 3、小前提2是标的物运输途中毁损灭失产生纠纷 4、结论是,买受人说我不知道出卖人发的是哪一批或者是哪一批中的哪些,我无责,法院说你说的对,你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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