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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涉及借名贷款的问题

2024-11-23
自限购政策实施后,部分购房需求者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他们签署了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购房者采用了一种被称为“借名买房”的方式,即购房合同由出名人签署,购房款由借名人支付,房子由借名人居住使用。这种做法导致了使用人和产权人分离的情况,如果发生了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购房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确实为房屋的购买出资,但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证据。如果购房者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则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如果借名人实际上享有房屋权益,并且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则可以支持其主张。否则,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的借款债权债务关系,并只能收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涉及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如果记载不一致,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否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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