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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35条规定进行,将通...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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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但在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公司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不再具备公司股东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的有限公司法定条件。在这类情况下,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将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极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绝对多数的股份。公司法对股东持股最低比例并无限制性规定,这种处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少到对公司权益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度。但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和权利。三是将有限公司变更为私营企业。但这种变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继续经营和发展。
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可以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但在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不再具备公司股东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的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在这类情况下,一般有三种解决办法。第一是将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是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极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有绝对多数的股份。对持股最低比例并没有限制,这种处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以少到对公司的权益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一个程度。但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或者利益。三是将有限公司变为私营公司。但这种变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继续经营和发展。
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可以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但在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不再具备公司股东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的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在这类情况下,一般有三种解决办法。第一是将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是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极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有绝对多数的股份。对持股最低比例并没有限制,这种处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以少到对公司的权益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一个程度。但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或者利益。三是将有限公司变为私营公司。但这种变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继续经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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