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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非亲生子女的抚养权的规定如下:受继父或者继母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在离婚的情况下,要划分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将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 首先,如果双方能够就子女的成长达成一致,就可以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作出判决; 第二,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的成长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在提出判决时,法院将判断孩子的年龄、性别以及其他因素。通常,根据孩子成长阶段的不同,抚养权的分配也会有相应的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岁以内的孩子原则上由女性抚养,两岁到八岁的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将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作为直接抚养方。原则上,八岁以上的儿童已经有了自主选择的能力,所以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如果子女是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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