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拆迁办在法律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可代表上级部门行使权力,在其有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属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效力。...
拆迁办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作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诉讼主体资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房屋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街道办一般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的派出机关,一般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活动,通常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赔偿义务人,行政公署还是适格的复议机关。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取得了事实上成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要看这个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这个村民小组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村民小组的权益,村民小组就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反之,则不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2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