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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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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监督人员名单;(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七)评分情况;(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十)资格审查附表。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信用体系,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减少、质量等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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