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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和解、调解: (一)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下面为大家解答适用税务行政复议的调解:(一)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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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行为可以适用和解、调解: 1、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3、涉税举报奖励; 4、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 5、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的行为可以适用和解、调解: (一)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三)涉税举报奖励; (四)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 (五)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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