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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中,第三人举证期间、送达期间,是否以举证期间为准?

2022-01-22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对于第三人的举证期限问题以及送达的问题,应当均适用原告起诉后被告的送达期限以及举证期限; 2、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期间和送达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和送达的期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六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4、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法院采取送达方式送达以后才能计算第三人的答辩时间,虽然都是接收到诉讼状副本以后计算一个月的举证及提出答辩的时间,都是根据规定,对方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所以你不签收并不等于对方提出答辩的无效,因此,建议你到法院将所有的文书及送达等文书及第三人提出的东西都复印出来,按照相关的规定予以审查,如果确实超过期限以及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的地方,你有权不予认可; 5、建议你收集相应的证据,结合整个案情,然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参加诉讼。 并且你所说的“;(二)如果第三人的证据是用来对抗原告提出的证据,只要该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所反映的事实,就可采用。”是必须有其他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来证明该事实是确实存在的事实,如果不能与其他证据关联的证明该待证实是,那么你就有权不予认可,或者说明孤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等,到时候建议你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这样更有利于你争取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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