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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使用者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除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与使用者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
《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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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经济补偿金数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若超过,则超过的部分需交税
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和赔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金额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平均,才能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1。以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为标准。低于该金额的,劳动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金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等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高额除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收入金额视为劳动者个人月工资或薪金收入,对超过20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补助费用),其收入在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到3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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