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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没有。优先购买权一般指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的时候,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
1、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表决权可以约定与其的出资份额比例不同,创始人与新股东之间已经签署了协议,那么对新股东,则是有效的,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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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受让股东,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法律并未排除股东选择受让股东的权利,转让股东的选择权与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计目的并不冲突。但若其他股东通过诉讼或拍卖程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司法强制拍卖应遵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股东无权选择受让人。 风险提示: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转让股东有权拒绝并放弃股权转让。转让股东将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性质上为要约邀请,其他股东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构成要约,除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转让股东有权拒绝要约。转让股东拒绝转让造成其他股东合理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显名股东虽然只是名义上的股东,但是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显名股东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 隐名股东身份认定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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