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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如果不经过登记和公告,专利权不会发生真正的移转,受让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
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如果不经过登记和公告,专利权不会发生真正的移转,受让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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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这个专利转让相关法律,具体是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将专利申请权有偿或无偿地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权利本身发生转移,转让人不再享有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因为,此项权利都是财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其意自由处分,而将此项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就是处分权的方式之一。 不过,在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发明人或设计人所享有的署名权和获得精神奖励等权利并不同时转让。也就是说,受让人在取得专利申请权后,并不因此成为发明人或设计人,也不因此享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荣誉。因为这些权利属于人身权,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所以不能转让,也不能通继承等其它方式转移。 转让专利申请权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当事人应将合同副本提交给中国专利局,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1、专利权转让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核准登记之日时起生效。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转让专利权的,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协议,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转让的生效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1)对于“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还是“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意见不甚统一。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未经登记和公告,该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该转让合同有效,但未经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的转让不生效,即该专利权并不发生实际的移转,合同受让方并不能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但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专利法对此规定得不明确,这两种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无论采用哪种观点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不经过登记和公告,专利权不会发生真正的移转,受让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专利权。这一点,专利权转让的当事人(尤其是受让方)应特别予以注意。 (2)由于登记和公告并列成为转让生效的条件,而实践中公告又往往滞后于登记,则在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后,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发生专利权的转移。针对这两个问题,经过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后的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我们从而明确了登记是专利权转让生效的条件。经过登记后,专利权即发生移转。而公告则是为方便公众了解专利权的状态所进行的工作,对于权利的转让不具有效力。当然,公众还可以查阅有关登记薄以及时了解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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