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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公民则可以依据《》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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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公民则可以依据《》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服的行政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可以选择报警或起诉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
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公民则可以依据《》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服的行政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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