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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国家党规党纪。 2、但是当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的违规借贷资金巨大,有的利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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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债还钱,既属于道德范畴,也在民法中有明确规定。 2、党员干部不能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应当按约定清欠他人债务,否则,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债务。债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并不属于违违法的纪律,但是,如果党员干部在民事债务纠纷中,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党员影响党的形象,损害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党员干部醉驾应当依法处理,并且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纪律审查中,党组织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转移、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检查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转移、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检查或者开除党籍。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必须追究党纪责任,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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