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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
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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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等。为了避免院方在出现纠纷后,销毁、涂改或添加内容,患者要及时要求对相关病历等资料进行复印和封存。封存的资料要在封条上签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资料遭到破坏。如果纠纷涉及到输液过敏、药品变质、输液过快、输液瓶内异物等,患者最好封存现场实物,并对治疗的过程做一份书面的记录。
一、封存病历 患者有封存病历的权利,对危及生命的患者一般在抢救6小时后就可要求封存病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相关的医疗记录必须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比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文件。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患者是因为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适后果,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必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准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三、及时申请进行尸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出现患者死亡的情况,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死因有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伸至7日。而且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事故医院意外的第三方进行,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响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来进行。承担尸检义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任务。 实践中,很多患者家属经常拒绝尸检,这样是非常不利于维护自己利益的。因为按照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等。为了避免院方在出现纠纷后,销毁、涂改或添加内容,患者要及时要求对相关病历等资料进行复印和封存。封存的资料要在封条上签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资料遭到破坏。如果纠纷涉及到输液过敏、药品变质、输液过快、输液瓶内异物等,患者最好封存现场实物,并对治疗的过程做一份书面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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