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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
⒈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 ⒉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⒊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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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 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对于盗伐林木罪,其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 2、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 3、虽然申请批准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4、情节严重的行为。《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罪的共犯的判刑也是依照上面的先关规定。
1、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2)犯罪方式不同。 (3)构成犯罪的数量要求不同。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4、犯罪主体不同。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1、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2)犯罪方式不同。 (3)构成犯罪的数量要求不同。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4、犯罪主体不同。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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