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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已明确规定《理赔权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理赔权属于正常民事权利,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
首先,鉴于保险审判工作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突出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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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是我国民法对于债权的规定,一般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到期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也存在到期债务,而债务人不去追讨自己的债权,同时也不偿还所欠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人才有权利代位追偿。根据您提到的车险,我猜测您应该是出现了交通事故,对方应当对您承担赔偿责任,而又不去申报保险理赔,导致您无法获得赔偿,这种情况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拒不支付,您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保险公司交涉。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追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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