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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学生的死亡不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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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第183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仅承担过错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根本地明确排除了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学校对学生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属于无过错责任的监护责任的可能性。学校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并无因果关系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我认为学校并无过错,让学校承担责任是混淆了监护人的概念,学校并不是监护人,只存在过错责任无监护责任。所以还是只起诉小军的监护人不用起诉学校。
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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