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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9条规定:“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泛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1)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如果弟、妹已经成年,虽无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亦无法定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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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文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这是因为兄弟姐妹,同出一源,从小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关系十分密切,当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负担未成年的弟妹的时候,不能不念骨肉之情而置之不顾。
兄弟姐妹间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抚养义务的,但是如果满足一定条件的,兄弟姐妹之间也是有抚养义务的。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第26条指出,兄弟、姐姐养育的负担能力的弟弟、妹妹对失去劳动力、孤独的兄弟、姐姐有养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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