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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海事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登记项目变更/船籍港变更/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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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这几种情况可以变更: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船舶变更船口港时,船舶所有者应持船口国籍证明书和变更证明书,向原船口港船口登记机关申请船口港变更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的,原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中注明,将船舶相关登记文件交给新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者应向新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登记。3、船舶共享状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者应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相关船舶共享状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船舶变更登记流程如下: 1、船舶的船籍港、共有情况、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2、相关文件包括申请书、船舶国籍证书、变更证明文件等; 3、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变更登记。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8)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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