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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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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再获缓刑是可以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前,如发现犯罪人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适用数罪并罚。但在数罪并罚后,如果宣告刑仍符合缓刑的条件时,能否再次宣告缓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观点相互对立的情况经常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期满人员实际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除非判决时有附加刑。很多律师认为“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我要请问持这种观点的律师们:缓刑是执行的那种刑法?我认为最起码不是有期徒刑?刑罚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那就可以肯定地说,没有执行有期徒刑对吧,那么具体执行了什么刑法呢?管制?拘役?不是吧?其他的无期徒刑?死刑?更不是了吧?我是一个教育工作者,也讲一些法律基础方面的课,虽然不是律师,但也有不少人向我咨询一些问题,遇到这类问题我的答复是否定的,但咨询者常常说,网上查询了一下,大部分都是可定的。我想告诉各位律师,但凡在网上发布咨询的都是遇到了相关的问题,可能事关当事人终生的大事,如果没有确切的法律条文做依据,是不该轻易妄言的。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律师和法官都持一样的观点,但可笑的是,竟然没有一个人可以拿出真正的“依据”,如果哪位律师能找到具体的条文,请提供给大家,以解众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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