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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的宣传和管理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三十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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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县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市居住时间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
对违反计划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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