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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买到过期食品的赔偿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这个争议较大,有个案例,一审判决的是从生产日期计算,二审改判承从次日计算。商家逻辑是:对于只有一天保质期的食品,如果是晚上八九点生产出来的,岂不是第二天一上货架就是过期的?其实,要解决这样的纠纷,商家打码时,如能把生产日期,具体到几点几分,这样就好判定了,起算点之争就没有异议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规定: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
销售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品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因食用过期食品而遭受的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支付十倍食品价款的赔偿金。 2、行政责任: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过期食品,并给予罚款处罚,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故意销售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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