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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期、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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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一)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二)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所指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支配证券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四)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持有和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成为最大股东; 2、可以决定证券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人选; 3、可以以其他方式控制证券公司。(五)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监事);按得票数多少确定获选的董事(监事)。(六)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事。
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议案。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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