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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运输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拖车等特殊车辆,如何处理主车和拖车连接使用时的交通事故?根据《交强险互动赔偿处理规则》,主车和拖车连接使用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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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特殊车辆,如拖车,主车和拖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根据《交通保险相互赔偿处理规则》的规定,主车和拖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和拖车的交通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确定主车、拖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拖车的保险人将平均分配各受害者的各项损失,并在相应的分配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如果主要车辆和拖车由保险人投保,则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互三者的原则进行处理。
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初步确定赔偿的承担比例;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最后,根据增加承担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当汽车(机动车)无责任时,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汽车(机动车)方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若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汽车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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