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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XX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1,题主说的应该是研究开发费用,简称研发费用。2,研发费用,通俗的说也就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3,研发费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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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一般来说,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1、日常业务招待费用,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2、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二.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不仅以下范围):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5、设立内部食堂的企业,在为其内部员工提供工作餐的同时,负责招待外部客人的费用也属于业务招待费。正常经营中,发生饮食费用的原因:1、员工年末聚餐、午餐费用、加班费用应计入福利费用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饮食费用计入出差费用3、员工训练时合规的饮食费用计入员工教育经费4、企业管理者在酒店会议上发生的饮食费用计入会议费用5、企业开设董事会发生的饮食费用计入董事会费用6、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用的企业商谈会、展览会的饮食费用作为业务宣传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物作为企业宣传费用。7、拍摄电影作品时,饮食作为工具出现,不是招待费。例如,错误的饮食费(不需要收据)。8、误食费是企业员工因工作不能回到企业食堂或家里吃饭而得到补偿的,业务招待费是对外接待业务企业和个人的饮食、饮食、使用等费用,其消费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广告费税前扣除规定,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由“财税48号通知”列举的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以及烟草企业外,包括酒类制造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仍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按不超过15%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IT业也是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1)加速折旧费的收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的税前扣除时,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扣除费用的一部分,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收集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和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非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活动和仪器设备,必须记录无形资产的使用状况,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时间的比例等合理方法分配给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未分配的不得加扣除。(3)其他相关费用的收集和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究开发活动时,应按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收集可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各项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中的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费用之和×10%/(1-10%)。其他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扣除额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扣除额。(四)特殊收入的扣除企业在计算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时,应扣除已按《通知》规定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但当期取得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材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除的,允许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时,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扣除。(5)财政资金处理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和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扣除和摊销。(6)不允许额外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额外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允许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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