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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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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赔偿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首先考虑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侵权方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以及造成交通事故后的处理和态度等,都会在法官的考虑范围内。 2、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根据影响的程度来决定赔偿的数额。伤残评定等级越高,赔偿的数额就越多。 3、侵权人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往往会高,但是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的确定一个合理的范围。 4、最高限赔数额因素。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也不宜提出过高的赔偿数额。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参照整个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并结合现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以下考虑因素,: (1)受害人死亡的,对死亡者本人予以赔偿1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直接计算10倍;对死亡者近亲属予以赔偿2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大小因素进行计算扣除,即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减少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5倍;对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5倍。 (2)受害人致残疾的,首先对伤残者之残疾确定赔偿数额上限,即从伤残之日起予以计算2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残疾赔偿金,该残疾赔偿金不依受害人年龄为参酌因素,然后采用以司法鉴定方式评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级(按十个等级计算);最后依据该不同等级,在上述计算所得赔偿上限范围内,确定受害人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基本档次。 (3)对于未达残疾程度的受害人给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司法鉴定方式评定轻伤、重伤标准来划分等级。轻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重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平均生活费的35倍。毁容或胎儿流产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10倍,60周岁以上的可适当减少。但对未达残疾程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其情节一般不能超过残疾赔偿金,如一般情节轻微的,可只判令加害人赔礼道歉或定期看望。上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考虑双方责任分担、受害人身份及社会地位等因素,这些因素在确定最终赔偿数额时应予酌情衡量。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尽管很多人在交通事故赔偿中都会提出要精神损害赔偿,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赔偿都会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是需要有严格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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