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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有关问题作出安排。三种养老险可以互转到退休年龄后办理衔接手续发自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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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有关问题作出安排。三种养老险可以互转到退休年龄后办理衔接手续发自北京作为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棘手问题,城乡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日前迈出关键一步。昨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有关问题作出安排。目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三种,分别覆盖城镇就业职工、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三大人群。但三大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人社部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基本养老险衔接的适用对象、衔接条件、办理程序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职工养老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至居民养老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后者的缴费年限,反之不累加计算。人社部表示,目前各险种都规定缴费满15年后可领取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职保缴费不足15年的,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可避免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而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之所以不能累加至职保,是因为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简单累加缴费年限并不公平,即使折算也对养老金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为了避免出现三类保险均不满15年而享受不到待遇,规定其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职工养老险转入居民养老险不转统筹基金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时,统筹基金不转移。人社部解释说,这首先是因为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而且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重复参保将退费重复领取待遇也要退回《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衔接手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同时,办理衔接的人员需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申请办理衔接手续,而不采用“随走随转”的方式。人社部解释说,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在程序方面,参保人员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最快可于45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手续。新农保与城居保可互转《暂行办法》还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人社部解释,这是因为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三种养老保险之间互转办法 A新农保或城居保→职保条件: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转移方法: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不累加 B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条件:职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转移方法: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统筹基金不转移,缴费年限累加计算 C新农保←→城居保转移方法: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
处理程序: 当事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能够请求退休。处理退休的详细流程如下: 1、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应向单位经办人供给身份证复印件(处理养老金收取卡之用)、个人相片(处理退休证用)等材料; 2、社保经办人根据当事人详细情况填写退休批阅表,连同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于退休当月提交给社保组织,由社保组织审阅其是否契合退休条件; 3、社保审阅通往后,根据其退休年龄、参保缴费时长、历年缴费基数、当地历年社平薪酬等要素核算其详细养老金; 4、经办人根据社保核算结果完善退休批阅表并提交社保承认、核准,完结后社保发放退休批文并制造退休证,一起委托银行处理其养老金收取卡; 5、经办人将处理好的退休证、银行卡等转交退休当事人即可完结退休手续。
补缴5年后达到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按年缴纳致满15年时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2011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011年7月1日之后参保的,可以补缴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满15年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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