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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通谋一般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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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们将境外的废物运输进境,这个时候是要像海关缴纳一定数额税收的,而有的人为了规避税收就会采取走私的行为将废物运输进境,这时有可能就会涉嫌走私废物罪,但是很多人对这个罪名其实并不是特别清楚,甚至不知道走私废物罪是什么意思,下面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一、走私废物罪是什么意思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二、走私废物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讲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特指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走私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也应适用走私固体废物的规定,所以《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相应删去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关于"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规定。(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根据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和《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关于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上面已经告诉了大家走私废物罪是什么意思,相信大家也明白了,我国对于废物进境是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的,一旦违背了该规定,轻者受到罚款,重者构成刑事犯罪影响终身,但是走私废物罪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故意的才行,如果是过失,则不会构成该罪。
如果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根据偷逃应缴税数额及犯罪情节来量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1、《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1、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2、其具体罪名有: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8)走私淫秽物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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