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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如果双方自愿,并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签订合同时没有写日期则是有效的。合同双方签订时没写日期,还是有效的。合同日期在法律规定中不属...
由于建设项目众多、分散,项目所在地往往与建设企业住所不在同一地区。建设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为方便经营,项目部公章得到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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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一般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是真实的;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应当在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指纹时成立。一方在签字、盖章或者指纹前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应当成立合同。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用项目章签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由于项目部不是法人,不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项目章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即不能代表公司对外活动的效力。 应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应当在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合同。
由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字。这种合同的效力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的员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次,如果项目经理不是单位的员工,本质上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因为他们在法律上建立了表见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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