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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以保全的条件和原因不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如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放弃请求权。 2、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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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以保全的条件和原因不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如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放弃请求权。 2、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还不起诉的,表明利害关系人不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分歧,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包括保证人担保、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或有价证券担保后,人民法院就有必要重新审视原财产保全裁定继续保持的必要性。
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况如下: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2、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而遭受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当保持到有效法律文件的执行诉前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其效力应当保持到有效法律文件的执行。
一、财产保全的解除方式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二、保全担保《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由人民法院负担。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的抵押。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现金和相应的实物,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一般为信用担保,不用办理抵押手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三、财产保全的费用说明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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