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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是否应当公开或者者者明确说明情况

2022-02-14
对于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因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不宜公开。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的,依法要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除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外,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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