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
小偷在公共场所扒窃现在已经纳入刑法的范围,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任何人对小偷实施殴打都是违法行为。应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扒窃”的定义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是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1]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所谓扒窃,应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扒窃与盗窃之间是特别和一般的关系,扒窃是盗窃的特殊形态,所有扒窃都属于盗窃,但盗窃不一定是扒窃。在实践中,扒窃一般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城、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扒窃的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3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